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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
第一條 立書人 茲同意將其所經營之網路或實體商店,因商品交易往來之特定客戶(包括但不限於特定客戶及其連帶保證人,下均稱客戶),基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及其他一切附隨權利或利益讓與予 貴公司,並同意 貴公司對於各筆應收帳款是否受讓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條 立書人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交付其客戶之申請書暨一切相關文件予 貴公司,並保證所提供之銷售及客戶資料均屬真實無誤,如有隱匿或不實之情事者,對於 貴公司之損失,願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 立書人瞭解並同意所讓與應收帳款之案件需經 貴公司核准、覆驗申請文件暨資料正確無誤,並確認客戶商品已完成驗收後,始負受讓特定應收帳款之義務,應收帳款受讓之價格依個別申請案,以雙方合意之應收帳款收買審核通知函約定之。
第四條 立書人應於收到 貴公司出具之應收帳款收買審核核准通知函後,應於收受通知六十日內,將該筆應收帳款之債權證明文件正本或經 貴公司認可之債權證明電子文件交付予 貴公司,否則 貴公司得拒絕收買該筆應收帳款。
第五條 經 貴公司核准同意受讓應收帳款之客戶,立書人仍負完全之標的物瑕疵擔保、保固、保證、售後服務、後續遞延性服務與商品之提供或其他契約上之責任;立書人於 貴公司核准該應收帳款之申請後,應即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客戶,如原應收帳款附有擔保或保證,視為連同移轉予 貴公司。
第六條 因商品、服務或商品之交付、服務之提供所生之消費爭議由立書人負責處理;非與商品、服務或商品之交付、服務之提供有關之消費爭議,則由 貴公司負責處理。
第七條 如商品為領牌證之動力機械(如機車商品)時,立書人或立書人之履行輔助人應提供相關出貨證明文件(如行照或牌照登記書),否則 貴公司得拒絕付款。
第八條 立書人同意經 貴公司認可受讓之應收帳款案件,其與手續費相關事項(如交易手續費負擔對象、手續費利率、發票開立事宜等),悉依立書人於零卡分期網站、或零卡分期APP上之合作商家線上申請表所勾選或填載之內容為準;前開手續費如由立書人之特定客戶負擔,立書人同意應向其客戶告知相關事項。若立書人違反本條約定致 貴公司之受有損失,願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本條手續費相關事項之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九條 立書人擔保其各筆應收帳款係確實存在且合法有效、給付相關稅額及得為強制執行之債權,並無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或抵銷、質押、折讓、禁止轉讓及其他不得讓與等情事;非經 貴公司同意,立書人不得變更與客戶間相關契約之任一規定,如客戶逕行付款項予立書人,立書人應即將款項全數交付予 貴公司。
第十條 立書人如有違反本承諾書之相關義務、或客戶有任何主張或抗辯,致影響 貴公司債權回收,或第三人就立書人與客戶間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有主張或抗辯者,一經 貴公司通知,應即無條件買回該筆應收帳款(包含 貴公司因此產生之法務費用)。
第十一條 應收帳款發生因可歸責於立書人之消費爭議或前條應買回情事者,立書人應於受通知後五日內,將依下列買回款項計算之應收帳款買賣價金返還予 貴公司(如有法務費用時另行加計);如 貴公司對立書人負有應付款項,貴公司得逕自任何應付予立書人之款項中扣除之;立書人如有遲延付款之情形, 貴公司得計收自支付買賣價金日起,至立書人買回款項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買回款項之計算方式如下:
撥款金額+撥款金額×2%-客戶已繳付予貴公司之金額
第十二條
1. 立書人同意切實遵守貴公司所制定之誠信經營政策或相關規定,絕不向貴公司之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員工或關係人等)勸誘、承諾、期約、交付或提供任何佣金、回扣、餽贈、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貴公司如因立書人違反前開約定而受有損害時,得向立書人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依本承諾書應給付立書人之款項或返還之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得請求立書人賠償;且另得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承諾書。
2. 若立書人知悉貴公司內部有人員有向其要求、承諾、期約、收受或提供任何佣金、回扣、餽贈、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要求、承諾、期約、收受或提供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貴公司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貴公司調查。
3. 立書人應於本承諾書簽訂時親自留存往來之印鑑樣式予貴公司。立書人與貴公司間若有其他因業務往來而簽具之合約、切結書等文件時,貴公司得以留存印鑑樣式為辦理及確認之依據,如經貴公司核對簽章樣式與前述留存印鑑相符者,視為貴公司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立書人簽具之文件即生法律效力,貴公司對於立書人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貴公司得將與立書人間基於雙方之合作業務或本承諾書之任一權利或義務讓與其關係企業或再受讓人;立書人就雙方往來業務之文件、客戶資料及相關作業方式,均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任意對外洩漏;若違約造成 貴公司之損失,並願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貴公司得依個別客戶之財務信用狀況,於通知甲方後,逕行變更個案應收帳款收買條件,並視立書人之履約或債信情形,為減縮、終止未來應收帳款之收買,或終止本約。
第十五條 因本承諾書所生之一切爭訟,立書人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條 立書人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交付其客戶之申請書暨一切相關文件予 貴公司,並保證所提供之銷售及客戶資料均屬真實無誤,如有隱匿或不實之情事者,對於 貴公司之損失,願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 立書人瞭解並同意所讓與應收帳款之案件需經 貴公司核准、覆驗申請文件暨資料正確無誤,並確認客戶商品已完成驗收後,始負受讓特定應收帳款之義務,應收帳款受讓之價格依個別申請案,以雙方合意之應收帳款收買審核通知函約定之。
第四條 立書人應於收到 貴公司出具之應收帳款收買審核核准通知函後,應於收受通知六十日內,將該筆應收帳款之債權證明文件正本或經 貴公司認可之債權證明電子文件交付予 貴公司,否則 貴公司得拒絕收買該筆應收帳款。
第五條 經 貴公司核准同意受讓應收帳款之客戶,立書人仍負完全之標的物瑕疵擔保、保固、保證、售後服務、後續遞延性服務與商品之提供或其他契約上之責任;立書人於 貴公司核准該應收帳款之申請後,應即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客戶,如原應收帳款附有擔保或保證,視為連同移轉予 貴公司。
第六條 因商品、服務或商品之交付、服務之提供所生之消費爭議由立書人負責處理;非與商品、服務或商品之交付、服務之提供有關之消費爭議,則由 貴公司負責處理。
第七條 如商品為領牌證之動力機械(如機車商品)時,立書人或立書人之履行輔助人應提供相關出貨證明文件(如行照或牌照登記書),否則 貴公司得拒絕付款。
第八條 立書人同意經 貴公司認可受讓之應收帳款案件,其與手續費相關事項(如交易手續費負擔對象、手續費利率、發票開立事宜等),悉依立書人於零卡分期網站、或零卡分期APP上之合作商家線上申請表所勾選或填載之內容為準;前開手續費如由立書人之特定客戶負擔,立書人同意應向其客戶告知相關事項。若立書人違反本條約定致 貴公司之受有損失,願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本條手續費相關事項之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九條 立書人擔保其各筆應收帳款係確實存在且合法有效、給付相關稅額及得為強制執行之債權,並無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或抵銷、質押、折讓、禁止轉讓及其他不得讓與等情事;非經 貴公司同意,立書人不得變更與客戶間相關契約之任一規定,如客戶逕行付款項予立書人,立書人應即將款項全數交付予 貴公司。
第十條 立書人如有違反本承諾書之相關義務、或客戶有任何主張或抗辯,致影響 貴公司債權回收,或第三人就立書人與客戶間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有主張或抗辯者,一經 貴公司通知,應即無條件買回該筆應收帳款(包含 貴公司因此產生之法務費用)。
第十一條 應收帳款發生因可歸責於立書人之消費爭議或前條應買回情事者,立書人應於受通知後五日內,將依下列買回款項計算之應收帳款買賣價金返還予 貴公司(如有法務費用時另行加計);如 貴公司對立書人負有應付款項,貴公司得逕自任何應付予立書人之款項中扣除之;立書人如有遲延付款之情形, 貴公司得計收自支付買賣價金日起,至立書人買回款項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買回款項之計算方式如下:
撥款金額+撥款金額×2%-客戶已繳付予貴公司之金額
第十二條
1. 立書人同意切實遵守貴公司所制定之誠信經營政策或相關規定,絕不向貴公司之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員工或關係人等)勸誘、承諾、期約、交付或提供任何佣金、回扣、餽贈、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貴公司如因立書人違反前開約定而受有損害時,得向立書人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依本承諾書應給付立書人之款項或返還之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得請求立書人賠償;且另得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承諾書。
2. 若立書人知悉貴公司內部有人員有向其要求、承諾、期約、收受或提供任何佣金、回扣、餽贈、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要求、承諾、期約、收受或提供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貴公司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貴公司調查。
3. 立書人應於本承諾書簽訂時親自留存往來之印鑑樣式予貴公司。立書人與貴公司間若有其他因業務往來而簽具之合約、切結書等文件時,貴公司得以留存印鑑樣式為辦理及確認之依據,如經貴公司核對簽章樣式與前述留存印鑑相符者,視為貴公司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立書人簽具之文件即生法律效力,貴公司對於立書人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貴公司得將與立書人間基於雙方之合作業務或本承諾書之任一權利或義務讓與其關係企業或再受讓人;立書人就雙方往來業務之文件、客戶資料及相關作業方式,均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任意對外洩漏;若違約造成 貴公司之損失,並願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貴公司得依個別客戶之財務信用狀況,於通知甲方後,逕行變更個案應收帳款收買條件,並視立書人之履約或債信情形,為減縮、終止未來應收帳款之收買,或終止本約。
第十五條 因本承諾書所生之一切爭訟,立書人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解約之手續費用規定
應收帳款發生『商家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應買回情事者,立書人應於受通知後五日內,將依下列買回款項計算之應收帳款買賣價金返還予 貴公司(如有法務費用時另行加計);如 貴公司對立書人負有應付款項,貴公司得逕自任何應付予立書人之款項中扣除之;立書人如有遲延付款之情形, 貴公司得計收自支付買賣價金日起,至立書人買回款項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買回款項之計算方式如下:
撥款金額+撥款金額×2%-客戶已繳付予貴公司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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